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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擅改合同“勒索”工厂 厂方获胜诉
2008年07月24日 08:01  来源:东莞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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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某和吴某是寮步镇一家手袋厂的员工,他们通过变造劳动合同及上班工卡记录等手段,向工厂索要“工资”、“加班费”以及其他“补偿金”。该案经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后,最终以二人败诉而告结。

  擅改合同“勒索”工厂

  段某和吴某是2006年6月进厂的,为达到不法目的,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两人将合同带出并进行涂改增加其工资数额;上班期间,他们又伪造工卡记录,以求多算加班费。为了让工厂早日开除从而获得补偿,二人还经常故意旷工。

  最终,厂方因二人多次违反劳动纪律而不得不将二人开除。此后,段某、吴某便走上“维权”之路,他们以厂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仲裁庭申诉,要求厂方支付拖欠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共计5万余元,仲裁庭驳回了他们的全部诉讼请求。

  劳动合同上印章系伪造

  段某和吴某不服,遂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定了其劳动合同和工卡的真实性,支持了他们部分诉求。段某、吴某和厂方都不服一审判决,均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寮步镇法律服务所李昭明律师接受手袋厂委托代理了此案。李律师分析认为:此案系劳资纠纷,工厂应负举证责任,而工厂却无相关证据提供,工厂若想胜诉,必须从段某和吴某提供的证据上找破绽。

  李律师经过调查了解后认为,段某和吴某可能存在变造劳动合同和工卡记录的行为。经鉴定,二人提供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中的手袋厂印章系伪造,他们的工卡记录与其他员工的工卡记录比对亦有虚假。

  二审法庭采信律师证据

  在质证阶段,法庭采信了李律师的证据,认为段某和吴某提供的劳动合同、工卡均有虚假情形,不能认定其真实性,劳动合同上“写明”的工资不予采信,工卡反映的加班时间亦不予采信。

  关于二人真实的月工资数额,因双方均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法院判令以同期东莞职工月平均工资计付,而对于段、吴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像段某和吴某这样企图利用法律对劳动者的倾向性保护而通过非正当手段蓄意索赔的情形时有发生。”寮步镇法律服务所律师李昭明提醒企业,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员工的管理制度,避免给个别恶意员工留下可乘之机。

编辑: 焦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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