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邓文森近日向媒体透露,“九成莞企没为员工缴公积金。”考虑到莞企承受能力,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此前规定,非公有制企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时间,应在职工录用(含试用)后连续工作的一年内。但截至今年上半年,东莞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共4627个,占应缴单位的8.5%;缴存人数近40万人,占应缴人数8.3%。为员工缴存公积金的单位主要是行政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
暂且不提国务院、广东省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妨先看看东莞市于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论职工是否属本市户籍,职工和单位均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那么,如果单位不照做,该如何惩罚?《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积金中心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一)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乍一看,惩罚力度不算小,其实漏洞甚大。如果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首先是要被“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那么,“限期办理”多久后仍然不办理,才算得上“逾期”呢?字里行间,没有明文规定,但凭执法者一句话,便可解释成三个月,或者理解成三年。可供操作的空间非常有弹性。而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能够投入多少人力物力,去追查一家家企业是否已经如期登记?
其次,何为“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同样没有标注一个明确的期限,难免有事后补漏者加以利用——如果那么不幸被发现了的话。接着又是一个时间点模糊的“限期缴存”。稍微正常点的人都知道咱们中国人喜欢玩文字游戏,不过追求表述严谨、可行性高的法律法规,是否应该少些糊涂帐?
抛开《办法》不说,按照邓副主任的说法,“公积金缴存单位共4627个,占应缴单位的8.5%;缴存人数近40万人,占应缴人数8.3%”,问题又来了。在今年4月份召开的全市领导干部会议上,刘志庚书记透露,目前已摸清东莞的总人口在1000万至1200万之间,其中企业用工人数为640万。加上在职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等,需要购买住房公积金的人数应该在700万以上,而按照上面的数据,似乎只有约482万人符合条件。那剩余200多万人员跑哪里去了?没人知道。
更值得把玩的是,邓副主任说,“九成莞企没为员工缴公积金。”不知道该管理中心一直在忙些什么?有时间向媒体透露,应该更有时间去找那些一毛不拔的老板们多谈谈心、谈谈“金”才是。
文/秦鸿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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