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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永斌:有平等,才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2008年08月02日 09:07  来源:东莞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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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一年来,工资增长机制被空前关注。其中一个重要指向,是工人欠缺议价能力,工资由资方决定。如何解决这一弊端,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被一再提起。昨日,东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专题报告会顺利举行,各镇街总工会代表与企业代表共500人参加。(详见本报A14版)

  首先应承认,在当前劳动力聚集的沿海地区,一些企业长期不涨工资,职工收入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的状况,导致劳资矛盾突出,企业劳动争议增多。甚至,还引发一些怠工停工等群体性事件。协调企业内部关系,合理确定工资水平,显得十分迫切。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顾名思义,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进行的协商。其中,协商时的平等关系,是能否取得实效的核心,也是经济民主的必然要求。可以说,有平等协商,才有真正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其实,早在2000年11月,《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即已发布,并要求在全国逐步推行。然而,现状并不乐观,从全国范围看,工资集体协商推进迟缓,劳动者在工资水平确定中的不利地位没有改变。

  这是因为,低工资依然是不少企业提高竞争力、增加利润的杠杆,少数地方政府和一些地方官员,也把保持低劳动力成本作为扩大招商引资的法宝,对企业违反劳动法规、侵害职工权益的现象睁只眼闭只眼。

  同时,支撑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法律法规,也在立法层面上偏低,显得刚性不够。现行的《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属于行政规章,《劳动法》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规定也是选择性条款。罚则不够,一些企业自然就有胆量不配合。

  对个体的工人来说,这些是他们难以改变的。不过,2007年下半年,原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表示,力争五年内使各类企业建成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这一坚强表态,使我们看到了打破一些不平等的希望。政治的、法律的因素,一些长期累积的问题,可望在政策层面获得及时解决。

  现在还需要考虑另一种不平等——信息不平等。企业谈判者与职工谈判者,信息优势不言自明。有必要建立信息发布渠道,针对不同岗位、不同工种和行业,对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等,形成基础指导,从而提高工资协商的质量和水平。

  我们相信,建立在平等之上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不久的将来即可发挥作用。这一顺应市场化要求的制度,优点是明显的:融合了同类其他企业工资情况、本企业工资水平以及CPI指数、企业效益增长等相关数据的对话,能在充分博弈的基础上,增进更多理解和认同。诸如“什么都涨,就是工资不涨”的抱怨一消失,企业和谐的生产、生活秩序,职工对企业的责任感和归宿感,也就建立了起来。这必然带来双赢。

  当然,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还只是形成劳动力价格的一种机制,最终决定工资的基础,还是要看供求状况。这得靠形成规范、现代的劳动力市场来解决。这一问题,就与就业、择业等相关了。

编辑: 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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