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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二药索赔案昨日二审 当事公司仍缺席
2008年08月27日 09:01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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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26日,“齐二药”索赔一案在广州市中院二审,主角齐二药公司仍缺席。因各方分歧较大,法庭未调解。庭审焦点集中在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是不是假药的销售者等问题上。

  26日,“齐二药”索赔一案在广州市中院二审,主角齐二药公司仍缺席。因各方分歧较大,法庭未调解。

  四个问题成为焦点

  庭审焦点集中在: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下称中山三院)是不是假药的销售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原则是什么,被注射的假药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各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形式。

  一审宣判多方提出上诉

  2006年,11名患者在中山三院接受治疗时,被注射了后被认定为假药的“齐二药”亮菌甲素注射液,其中9名患者相继离世。

  2007年,11名患者或遗属将中山三院告上法庭,后法庭又依中山三院申请追加齐二药公司、广东省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下称医保公司)、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为系列案被告。

  今年6月,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齐二药公司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中山三院等其余三方承担连带责任,共需赔偿原告3508247.46元。原审原告周某等、中山三院和医保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中山三院称其不应担责

  二审中,中山三院认为,其作为国家出资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虽然医院使用的药品存在进货与出售的差价,但差价是政府规定的,目的是补贴政府投入不足、维持医院正常运作,因此,医院不应被视作药品的经营者,医院在使用药品的过程中也不存在过错,请求法院改判其不需承担责任。

  医保公司愿“按份”担责

  医保公司则提出,法院应当从可能造成患者死亡的原因中,明确因果关系,并以“按份责任”的原则判定原审4被告应承担责任的份额。医保公司称,愿意与其余3方原审被告,按照通过假药获利的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反对上诉方说法

  原审原告均反对中山三院和医保公司提出的意见。他们认为,药品差价早已成为医院收入的主要来源,医院是药品的经销者。原审原告也不同意“按份责任”,坚持认为患者有权选择向药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索赔,原审被告之间可另行追偿。

  综合新华社 《广州日报》报道

编辑: 龚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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