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莞报业网讯 车主把轿车借给朋友,不料车辆被盗。车主放弃追究朋友的民事责任后,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给车主赔偿。昨日,记者从市中院获悉,法院判定保险公司无须向车主承担保险合同的理赔责任。
轿车借用期间被盗
2004年4月,市民陈某以李某的名义购买了一辆轿车,并由陈某实际使用。2006年4月12日,陈某又以李某的名义向某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投了包括全车盗抢险在内的多种保险。该保险单约定:该车保险期限为2006年4月13日零时起至2007年4月13日零时止,盗抢险的保险金额为87100元。
2006年11月26日,陈某的朋友钟某向陈某借用了该车,但该车在长安镇乌沙新时代大厦被盗。案发后借车人钟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至2007年3月2日该车仍未找回,该案尚未侦破。
保险公司无须赔偿
事故发生后,李某表示不追究钟某的责任了,还写了一份书面声明,而陈某也在上面签名同意。后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李某并非实际车主,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以及其放弃追究借用人责任为由,拒绝理赔。李某不服,就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市中院认为,尽管李某承认其本人并非实际车主,只是名义车主,保险标的的丢失对其本人并没有造成损失,但是,由于涉案车辆是登记在李某名义之下,因此李某是该车辆法律上承认的所有权人,对涉案车辆当然享有法律上的利益,因此李某有权请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义务。
但在本案中,借用人钟某未能妥善保管好借用物,导致不能返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用人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借用物毁损的,借用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因此借用人钟某应就涉案车辆的丢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钟某符合“第三者”的范畴,因此,在李某以及陈某均表明放弃追究借用人钟某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依照法律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保险金的赔偿责任。(莫延钦 通讯员 王创辉 何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