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纪委原副书记刘锡荣在前日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提出了集体腐败的概念,他以曾从事的纪检经历介绍,目前中国有一种犯罪是不受法律约束的,且明目张胆,就是集体腐败,由于还没有惩治集体腐败法,让腐败者钻了空子。(8月27日新京报)
“集体腐败入刑”体现反腐败零容忍
“集体腐败入刑”有“三大好处”:
其一,有利于遏制“亚腐败现象”。集体腐败的特征是以集体研究共承责任壮胆私设“小金库”,从一把手到办事员,人人有份。以往在查处中只是按照财政法规进行处罚,往往对事不对人,即便涉及到刑事责任,也是“抓大放小”。“集体腐败入刑”,就是要将刑责追究到底,不给腐败分子留下任何逃脱之窟。
其二,有利于锻造“铁打的营盘”。在一些腐败案中,往往“拔出萝卜带出泥”,挖出一窝“蛀虫”,他们中绝大多数都是单位班子成员。在官官相护、利益均沾的潜规则之下,无原则、捞好处的“团结”成了“团伙”和“勾结”的简称。“集体腐败入刑”将剑指腐败分子搞“小圈子”。
其三,有利于改变“集体失语”。一边是贪官大肆卖官敛财、劣迹斑斑,一边是周围官员虽早有觉察却保持沉默,为什么面对成了公开秘密的腐败现象却“集体失语”?除了“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之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官员与贪官脱不了干系,利益上藕断丝连。“集体腐败入刑”就是要营造一个对腐败现象“零容忍”的强烈氛围,让腐败行为失去滋生蔓延的“黑色土壤”。□梁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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